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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、越野车)使用15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
(二)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。
(三)19座(含19座)以下出租车,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,使用8年。不得办理延缓使用。
(四)20座(含20座)以上出租车,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,使用8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。
(六)轻型、大型载货汽车使用10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。
(七)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。
(八)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10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
(九)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(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)和三轮汽车(原三轮农用运输车)使用6年;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(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)使用9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(十)两轮摩托车使用10年。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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